
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中對鞋類沒有做出明確的三包規定,各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鞋類商品的三包標準,雖然有不同版本,但是主要的核心規定基本相同,在此整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2018年遼寧省鞋類商品三包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由省消協牽頭組織制定,鞋類商品經營者自愿執行。如果鞋類商品經營者做出高于本標準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二條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標準的,所出售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按本標準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鞋類商品經營者應用中文標明其鞋類商品的真實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產地。
第四條鞋類商品“三包”范圍和期限是:皮鞋、皮質旅游鞋為三個月;膠鞋、旅游鞋為兩個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為一個月。“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有效購物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五條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一)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腳或者釘頭突出的;
(二)消費者購買后發現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為一邊腳的;
(三)鞋面掉漆、掉色、嚴重泛硝,夾里嚴重脫色的;
(四)幫底開線、輕微開膠的;
(五)鞋跟松動脫落的;
(六)相關部門認定的其它質量問題。
第六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7日內,出現第五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退貨的,經營者負責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如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修理的,經營者應予更換或者修理。
第七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7日內,消費者要求更換的,該商品保持原樣不影響二次銷售的,經營者負責更換同品牌鞋類商品。
第八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15日內,出現第五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更換的,經營者應予換貨。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15日內,因質量問題應予更換但無法更換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九條“三包”期內,無法維修或者雖可維修但維修后與原樣嚴重不符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更換的,經營者應予換貨。換貨的,按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三包”期內(扣除送修時間),對經二次修理后仍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退貨的,經營者負責退貨。退貨的,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更換后的鞋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在購物憑證上注明更換日期。
第十二條“三包”有效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依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購物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
第十三條對修理的商品,應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四條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一)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二)無有效購物憑證的;
(三)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等原因造成損壞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因消費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難以確定責任的。
2004版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 ( 以下簡稱為 " 三包 ") 的責任和義務, 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境內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 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 按照本辦法承擔 " 三包 " 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 " 三包 " 的原則 , 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 不得免除本規定的 "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 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 ( 含 50 元 ) 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 含 100 元 ) 的鞋類 "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 ( 含300 元 ) 的鞋類 "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 "有效期自開具發票 ( 包括有效憑證 ) 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 " 三包 " 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 實行三包卡 ( 或信譽卡 )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 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 ( 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 。
第七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 " 三包 " 責任。
( 一 ) 出現嚴重脫膠 ( 有側幫縫線的除外 ) 、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 ( 如旅游鞋 ) 等質量問題的;
( 二 ) 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 三 )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7日內, 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 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 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九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 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產品的 , 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 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十條 更換后的鞋類, 其 " 三包 " 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第十一條 “三包” 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 鞋類產地在省內的,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 產地在省外的, 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 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 ( 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 并按所扣時問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條 對修理的商品, 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 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三條 “三包 " 有效期內, 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四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 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 , 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 ? 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 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 、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 、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 、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2004年1月1日實施。
1994版安徽省鞋類商品“三包”規定
為加強對鞋類商品市場的監督,促進產品質量進一步提高,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省銷售的國內外生產的所有鞋類產品。
第二條 鞋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不合格產品或無合格證、產品包裝上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無三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
第三條 凡是出口轉內銷的鞋類商品,如無中文標記,經驗者必須用中文標明其真實廠名、廠址和商標名稱后才能銷售。
第四條 凡經銷鞋類商品的經營者必須實行“信譽卡”或發票銷售制度,并對與質量問題的鞋類商品實行“三包”。生產廠家應承擔“三包”責任。
第五條 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價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為一個月;價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兩個月;價格100(含100)以上的為三個月。
第六條 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范圍是:
1.確因質量原因出現脫膠、掉跟、斷線等情況,經銷者應當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期限為七天,確需送外地及生產廠家修理的,修理期限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復的,應當允許調換,無同型號的,應予以退貨。
2.凡消費者購買鞋后即發現尺碼與國家標準不符,或者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為一邊腳的,經銷者應給予調換,無同型號時,應予以退貨。
3.“三包”期限內(扣除送修時間),對經二次修理后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皮革斷裂等質量問題的鞋,經銷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見,做調整或退貨處理。
4.凡因鞋子質量問題發生爭議而需送有關部門檢測后才能判明責任的消費糾紛,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應及時把鞋子送法定檢測部門檢驗,其檢驗等有關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
5.調換或退貨的鞋類商品由經營者集中定期退還廠家,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1.無信譽卡或購物憑證的;
2.標明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3.超過“三包”期限的;
4.自行修理和人為性破壞的。
第八條 對不執行本規定的生產經銷者,限期整改仍無效,則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原制定的《安徽省關于鞋類“三包”的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2021版淘寶平臺鞋類商品爭議處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概述】
為明確淘寶平臺鞋類商品交易糾紛處理標準,降低買賣雙方因售后爭議產生的糾紛,特依據《淘寶平臺規則總則》《淘寶平臺爭議處理規則》制定本規范。本規范有規定的,優先適用本規范,本規范未做單獨說明的場景,依據《淘寶平臺爭議處理規則》《淘寶網七天無理由退貨規范》《天貓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范》執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規范適用于發布在或應發布在天貓及淘寶網以下類目商品的交易糾紛處理,一級類目:流行男鞋、女鞋、運動鞋new。
(二)本規范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1.買家自行修理、裁剪,商品無法保持原樣的;
2.因買家穿著、保養不當,或人為破壞而導致商品破損的;
3.超出本規范規定的服務時限的;
4.銷售時賣家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第二章 處理規范
第一節 通用原則
第三條【買家原因退換貨】
買家基于磨腳等個人感受等主觀因素等提出的退換貨需求,淘寶不支持買家退換貨需求。
第二節 具體爭議處理規范
第四條【鞋盒包裝問題】
買賣雙方達成七天無理由退貨協議后,賣家主張鞋盒具有防偽性、唯一性、收藏紀念價值等存在特殊附加價值的,因退回鞋盒存在纏膠帶、寫字、嚴重變形、嚴重破損等影響完好情形拒絕退貨退款。
(一)舉證要求
賣家可舉證已事先明示買家告知鞋盒包裝具有防偽性、唯一性或收藏紀念價值,七天無理由退貨須進行特定包裝保護,及鞋盒存在上述影響完好情形的實物圖片。
(二)處理標準
買家未對鞋盒包裝予以積極謹慎保護,導致鞋盒包裝存在影響完好情形的,經判定賣家舉證有效,淘寶不支持買家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第五條 【商品質量問題】
買家主張收到的商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開線、脫膠、變形、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尖)突出、凹凸不平;
2.開裂:包括但不限于裂漿、裂面、裂幫、裂底(外底或內底)、裂跟;
3.斷裂:包括但不限于斷底、斷根或根面脫落、斷面、斷勾心(包括勾心軟或松動)、網面破裂;
4.斷帶:涼鞋綁帶、拖鞋綁帶、人字拖人字部分斷裂、人字拖夾腳處拔出;
5.染色:鞋內里染腳(染全腳/染腳超過2個部位)、顏色互染(特殊商品特別提示的除外);
6.鞋內里斷裂;
7.鞋內皮毛出現塊狀脫落;
8.主要配飾脫落;
9.走線、拼接不對稱;
10.左右腳不對稱;
11.嚴重溢膠、嚴重膠水印;
12.經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部門檢測鑒定或當地消費者協會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
(一)舉證要求
1.買家可提供商品質量問題清晰可見的實物圖片證明商品質量問題情況屬實。
2.買家可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部門檢測或鑒定報告或當地消費者協會認定的質量問題報告證明商品質量問題情況屬實。
(二)處理標準
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經判定買家舉證有效,賣家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淘寶平臺相關規則履行以下退貨、更換、維修等義務,不得以鞋盒包裝破損、滅失為由拒絕履行售后服務:
1.買家簽收商品后的7天內,淘寶支持買家退貨退款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2.買家簽收商品后15天內,淘寶支持買家維修需求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賣家無法履行更換義務的,淘寶支持買家退貨退款。
3.買家簽收商品后120天內且商品實際成交金額在50元及以上的,淘寶支持買家維修需求。賣家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若賣家逾期未履約的,則應為買家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否則淘寶支持買家退貨退款,運費由賣家承擔。買賣雙方經協商同意由買家自行維修的,維修費用由賣家承擔。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 【生效時間】
本規范自2021年4月1日首次生效。
(本文《
鞋類三包規定大全 2022最新整理鞋類“三包”》由小編原創、整理,轉載請注明!)